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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竹聲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竹聲字第22號 債 權 人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 之96年度促字第2688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 陸萬零壹元以上,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 之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 台幣陸萬零壹元以上,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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