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竹聲字第22號
債 權 人 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債 務 人 乙○○
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31日所為
之96年度促字第2688號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主文欄中關於「一、……,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台幣
陸萬零壹元以上,新台幣壹仟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陸佰元計算
之
違約金」之記載,應更正為「一、……,當月未繳清金額在新
台幣陸萬零壹元以上,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下者,以新台幣陸佰元
計算之違約金,」。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