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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簡上字第 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69號 上 訴 人 新竹縣新豐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合家俱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理 由書正本,並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 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2項所列各款事項 ,此規定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者,依同 法第436條之1第3項,亦準用之。 二、經查,上訴人提出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 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之1第1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順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黎秀娟 附件 一、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上 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應證事實如有多 數證據,應全部記載。如係人證,應載明證人之姓名、 住址、電話號碼、訊問事項及與應證事實之關係;如係 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原本開 庭時提出),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 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未於準備程序主張之事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於準備 程序後行言詞辯論時,不得主張之: (一)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二)該事項不甚延滯訴訟者。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四)依其他情形顯失公平者。 四、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或未說明逾期提出上訴理由書之理由者 ,本院得駁回再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或於判決時依全辯 論意旨斟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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