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84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
法定
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陳修君
律師
相 對 人 富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戊○○
己○○
丙○○
號12
丁○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及
自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
院於該
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
二、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補助款事件,經本院94年度訴字
第428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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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金 額(新台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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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裁判費 │ 一○、五七○元│94年8月8日繳納10,020元、95年5月19日 │
│ │ │繳納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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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一○、五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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