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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6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依民事訴訟 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經法院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肆佰參拾肆萬陸仟伍佰壹拾肆元,應徵調解聲請費 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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