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竹市東區關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間
聲請重
新分配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