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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6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聲請重新分配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41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新竹市東區關長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間聲請重 新分配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玖萬伍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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