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
聲請對
被告全陽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丙○○、甲○○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
,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陸拾玖萬叁仟
叁佰壹拾伍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拾伍萬捌仟玖佰陸
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拾伍萬柒仟玖佰陸拾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