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
聲請對
被告乙○○、甲○○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貳萬壹仟叁佰
肆拾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壹佰陸拾柒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壹萬叁仟壹佰陸拾柒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