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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甲○○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肆仟零肆拾柒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叁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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