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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6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土地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6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萬捌仟陸佰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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