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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6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被告甲○○○○○○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壹萬壹仟壹佰貳拾     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仟柒     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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