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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67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經濟部工業局新竹工業區服務中心間國家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陸佰貳拾萬叁仟壹佰陸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 貳仟肆佰柒拾玖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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