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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6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台灣格雷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纈織布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 肆佰柒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叁佰陸拾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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