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
聲請對
被告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
造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萬玖仟陸佰玖
拾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捌仟捌佰零玖元。
(二)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
繕本逕送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