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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6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被告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   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玖拾萬玖仟陸佰玖     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玖仟捌佰零玖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貳萬捌仟捌佰零玖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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