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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6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6號 原   告 辰○○ 原   告 庚○○ 原   告 甲○○○ 原   告 戊○○ 原   告 壬○○ 原   告 癸○○ 原   告 丁○○ 原   告 子○○ 原   告 丙○○ 原   告 卯○○ 原   告 辛○○ 原   告 丑○○ 原   告 己○○ 原   告 巳○○ 原   告 寅○○ 原   告 午○○ 前列十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徐宏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律師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肆佰玖拾叁萬壹 仟貳佰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肆佰柒拾 貳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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