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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補字第 68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壹拾叁萬貳仟捌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肆佰肆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銘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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