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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6 年度訴字第 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4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203號 原   告 昱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眾銓通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號B棟 法定代理人 乙○○             號B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 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95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書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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