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
律師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渣打國際商
法定
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合作
金庫銀行)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鍾燿聰
代 理 人 溫孝忠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明謙
代 理 人 劉浩勇
代 理 人 黃愉程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黃愉程
代 理 人 劉浩勇
代 理 人 陳明謙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寶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侯名行
代 理 人 洪志謀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華南
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鍾燿聰
代 理 人 溫孝忠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復華
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侯名行
代 理 人 洪志謀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張哲豪
代 理 人 吳俊輝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權 人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王榮明
複代理人 郭永山
代 理 人 王榮明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田志傑
債 權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詹宗哲
訴訟代理人 王謹韻
訴訟代理人 李源智
債 權 人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橫山理
代 理 人 王俊傑
債 權 人 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上
聲請人因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並公告分
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所作成如附件之分
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
按破產法第139條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
破產財
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
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
異議
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二、
本件破產財團財產,經變價後總金額含利息為新台幣(下同
)113,010,791元,扣除財團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
報酬後,
餘款110,738,058元,除部分應由
質權人優先受償以及優先
分配予
優先債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外,其餘全數分配
予普通債權人,此有破產管理人提出如附件之分配表可查。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
表自應
予以認可並公告之。
四、依破產法第1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於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