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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7 年度執破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破產執行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執破字第1號 聲請人即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 破產管理人 彭亭燕律師 債 權 人 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讓自渣打國際商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合作       金庫銀行)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鍾燿聰 代 理 人 溫孝忠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國際商業銀行       )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陳明謙 代 理 人 劉浩勇 代 理 人 黃愉程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黃愉程 代 理 人 劉浩勇 代 理 人 陳明謙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寶華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侯名行 代 理 人 洪志謀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華南       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代 理 人 鍾燿聰 代 理 人 溫孝忠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受讓自復華       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武田 代 理 人 侯名行 代 理 人 洪志謀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張哲豪 代 理 人 吳俊輝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權 人 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 理 人 王榮明 複代理人  郭永山 代 理 人 王榮明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代 理 人 田志傑 債 權 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 法定代理人 詹宗哲 訴訟代理人 王謹韻 訴訟代理人 李源智 債 權 人 台灣扇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橫山理 代 理 人 王俊傑 債 權 人 連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信雄 上聲請人因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並公告分 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破產管理人所作成如附件之分 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 理 由 一、破產法第139條規定:「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 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前 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 。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異議 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二、本件破產財團財產,經變價後總金額含利息為新台幣(下同 )113,010,791元,扣除財團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後, 餘款110,738,058元,除部分應由質權人優先受償以及優先 分配予優先債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外,其餘全數分配 予普通債權人,此有破產管理人提出如附件之分配表可查。 三、經核尚無不合,依照首開規定,本件破產管理人提出之分配 表自應予以認可並公告之。 四、依破產法第13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於15日內,向本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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