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7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振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秀美
訴訟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被 告 錚鑫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堅鑫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勝鈞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院97年度建字第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牽涉本訴
訟事件之
裁判,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
二、茲查該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判決,
上訴後經
臺灣高等法院於101 年5 月29日以100 年度建上易字第74號
和解確定在案,此有本院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和解筆錄
附卷
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
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