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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度勞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9號
原      告  張倉尉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被      告  網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月妮 


訴訟代理人  楊明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乙、實體方面:一、原告主張:(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第2.⑷點中,關於「…艾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見原判決正本之第7頁倒數第一、二行),應更正為「…艾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此可參本件事件卷宗一第110頁(即原告之民事準備㈠狀第4頁),其所記載之公司統一編號係70547377,係艾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却誤載公司名稱為艾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此公司統一編號為:24698626)可明,是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