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守杞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
律師
被 告
即
反訴原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6 日下午2 時5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