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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建字第1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杞 訴訟代理人 潘秀華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訴訟代理人 王彩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6 月6 日下午2 時5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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