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
反訴被告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楊守杞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
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本訴
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2,0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76,344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11,2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07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