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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守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 字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本訴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3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76,344元,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11,25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4,072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416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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