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99 年度建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 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8,25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 ,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