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1號
上 訴 人
即
反訴原告 三和技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張立平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益昌營造有限公司間因本院99年度建字
第11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反訴
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38,255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
,1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