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99年度訴字第101號
原 告 李益強
訴訟
代理人 羅秉成
律師
複 代理人 黃振洋律師
戴愛芬律師
被 告 威控自動化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立威投資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晉宏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8 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應補正「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