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重訴字第113號
原 告 品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瑞文
訴訟代理人 陳瑞成
被 告 田永進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
律師
複代理人 吳郁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被告對於中華民國100年7月
28日本院所為之判決,
聲請補充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二十八日所為判決主文應補充第四項
後段「被告如以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肆佰陸拾伍元供
擔保後,得
免為
假執行」。
理 由
一、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法院應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
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
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394條定有
明文。
二、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
28日
宣示判決在案,
惟該判決忽視被告所為願供擔保免為假
執行之聲請,主文部分漏未宣示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審酌被告所為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聲請,於原告勝訴部分,
核無不合,應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
爰依被告之聲請
,而為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