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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2 年度沙簡字第 14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沙簡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偉權 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年度偵字第20762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偉權意圖營利而違反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 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王偉權明知MASINIH(印尼籍;中文名:馬西尼 )、SUWARTI(印尼籍;無中文名)及YUNI(印尼籍;中文 名:阿妮)均係自合法雇主處逃逸之外籍工作人員,竟基於 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之集合犯意,先於民 國101年3月22日,媒介MASINIH及SUWARTI前往臺中市○里區 ○○○街○號之協榮毛刷有限公司(負責人倪建宗;該公司 所違反非法容留外國人工作部分,業據臺中市政府勞工局裁 罰;下稱協榮公司),受該公司非法容留、僱用後,在該公 司從事毛刷加工等工作,並與協榮公司負責人倪建宗約定每 月薪資新臺幣(下同)2萬元;王偉權復於同年7月6日,再 媒介YUNI前往協榮公司,受該公司非法容留、僱用後,亦在 該公司從事毛刷加工等工作,並同與倪建宗約定每月薪資2 萬元。王偉權非法媒介上開3名外籍工作人員至協榮公司工 作前,與該3名外籍工作人員約定須月給付3500元不等之 媒介報酬,並已分別於同年4月9日、5月8日、6月10日及7月 14日,向SUWARTI索取3500元、3000元、2500元及2000元之 報酬。經臺中市政府勞工局會同警方於同年8月7日,前往 協榮公司執行稽查,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證人SUWARTI、YUNI及協榮公司負責人倪建宗之妻陳惠梅 之警詢筆錄。 (二)臺中市政府外國人工作檢查紀錄表、證人SUWARTI及YUNI 指認被告紀錄表(被告之相片、被告之名片及被告使用之 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照片各1份)、車牌號碼0000-00 號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表(登記車主為被告)、證人MA SINIH、SUWARTI及YUNI外人居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表 、證人MASINIH、SUWARTI及YUNI在協榮公司工作之出勤卡 各1份、協榮公司查獲照片4張。 三、被告所為,係犯意圖營利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5條之任何人 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規定,應依同法第64條第2 項規定論處。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 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 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 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 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 ,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 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 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 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意圖營利 而媒介MASINIH、SUWARTI及YUNI 非法為他人工作之行為, 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 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於行為概念上,應認 屬集合犯之包括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素行良好,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本件將自原雇主處逃逸之外國人轉介至他處非法工作,助 長外國人任意脫離原先申請之工作環境,造成勞工主管機關 管理困難且影響國人就業權益,媒介之非法外勞有3人,及 其犯後態度,兼衡其碩士之教育程度及業仲介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 (二)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就業服務法第45條、第64條第2項。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就業服務法第45條 (媒介外國人之禁止) 任何人不得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 就業服務法第64條 違反第 45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 。五年內再違反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 臺幣 6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而違反第 45 條規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20 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違反第 45 條規定者,除依前二項規定處罰其行為 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處各該項之罰鍰或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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