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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3 年度沙簡字第 2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違反飼料管理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2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達仁穀類飼料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邦仁 被   告 台灣康納格貿易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重成 上列被告因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02年度偵字第205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達仁穀類飼料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 六條第一項之輸入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 之飼料罪,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吳邦仁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輸入所含之有害物質超 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之飼料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台灣康納格貿易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飼料管理法第二 十六條第二項之過失輸入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 體健康之飼料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陳重成犯飼料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之過失輸入所含之有害物 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之飼料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1款、第26條第1項、第2項、第33條, 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7條第1項,現行法 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芳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1款: 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 販賣、輸出入或使用: 一、所含之有害物質超過標準,間接危害人體健康者。 飼料管理法第26條第1、2項: 製造、加工、分裝或輸入第 20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 之飼料或飼料添加物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科 2 萬元以下罰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拘役或科或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飼料管理法第33條: 法人之代表、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 26 條或第 27 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 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處以各該條之罰金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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