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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9 年度沙簡字第 8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沙簡字第8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鑫壕鋁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張晋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31564號、109年度偵字第562號、第164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晋溢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 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 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鑫壕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執行業務犯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五十 六條之罪,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應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二)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第57條。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江奇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附錄所犯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6條第1項: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 責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 元以下罰金。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57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51條至第54條、第55條第1項或第56條之罪者 ,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 該條十倍以下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