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交簡字第1111號
被 告 許峻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
過失傷害罪,處
拘役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
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
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