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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1 年度沙交簡字第 1111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交簡字第11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峻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少連偵字第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陳信郎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