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212號
被 告 黎氏茹嬌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5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黎氏茹嬌犯侵入住宅罪,處
拘役拾伍日,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6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
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國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中華民國刑法第306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