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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2 年度沙簡字第 36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占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36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文杰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113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田文杰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拾玖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張永政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