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43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黎氏茹嬌
上列被告因侵入住宅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續字第1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黎氏茹嬌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7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
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
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秋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刑法第277條第1項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5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