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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2 年度沙簡字第 539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松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24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跟蹤騷擾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郭逵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8條第1項      
實行跟蹤騷擾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