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沙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凱銘(已歿)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3376號),本院沙鹿簡易庭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沙簡字第390號),改依
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二、
按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與
起訴有同一之效力;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法院於審理後,認應為不受理之
諭知之情形者,應
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又被告死亡者,應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劉凱銘於民國113年1月2日死亡,此觀卷附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即明,
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
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刑事庭 法 官 何世全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
上訴理由者,應於
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