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3 年度沙簡字第 76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妨害農工商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錦津



上列被告因妨害農工商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59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蔡錦津犯販賣虛偽標記之商品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扣案之耳機造型音響壹個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伍拾玖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55條第1項、第2項、第216條、第220條第1項、第2項、第21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提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徐慶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55條
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商品之原產國或品質,為虛偽之標記或其他表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