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3 年度沙簡字第 83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莫竣寶




上列被告因違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29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莫竣寶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致使教育召集令無法送達,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用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毓珮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
後備軍人意圖避免召集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9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依規定調查,或體格檢查不到。
二、居住處所遷移,無故不依規定申報。
後備軍人犯前項之罪,致使召集令無法送達者,以意圖避免召集論,分別依第5條或第6條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