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凱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
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0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凱崴犯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
有期徒刑伍月,如
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
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
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
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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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純質淨重合計55.213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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