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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14 年度沙簡字第 522 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522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余凱崴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201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余凱崴犯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詹益昌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貳包(純質淨重合計55.213公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