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吾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宦川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
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9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