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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0 年度沙簡字第 3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319號 上 訴 人 吾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宦川 訴訟代理人 王秀雄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房 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9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4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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