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252號
原 告 龍昌數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填墪
被 告 吾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宦川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620,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
6,8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