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沙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金山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7,188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