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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1 年度沙勞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金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樺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37,188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4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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