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1 年度沙簡字第 25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256號 原   告 國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明權 訴訟代理人 陳麗如律師 複代理人  王傳賢律師 被   告 許文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 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1年1月31日自原告公司申請退休離 職,因被告係於89年10月23日到職,並於94年6月18日選擇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勞工退休金新制,故自94年7月1日起 原告即依法按月提繳被告退休金至勞保局專戶,因此被告於 89年10月23日至94年6月30日間之退休金舊制年資計算被告 退休金年資應為5年,則原告應給付被告舊制年資之退休金 應為38,230元X5年=382,300元。惟因原告會計人員將其誤載 為879,290元,誤將已改用新制之年資亦列入舊制年資計算 (錯誤計算為38,230元X11.5年X2=879,290元)而誤付出金 額879,290元,致溢付給被告496,990元。依民法第179條規 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 利益,因此就原告因誤載溢付之496,990元,被告係無法律 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原告受損害,依法應對原告負返還義 務,惟經原告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提起本件訴 訟,訴請被告給付496,99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被告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等情。 二、被告雖承認自原告公司處退休,並於退休當時領獲退休金87 9,290元,然以:當初原告要求辦理優退,本件係原告自行 計算,不知道金額是否正確置辯,並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被告之勞工退休金制度選擇意願 徵詢表、收據、電子郵件信箱、泓盛國際法律事務所函等為 證,被告復承認確實曾支領879,290元退休金一事,自堪信 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所提出之勞工退休金給付通知書 ,記載「計算方式:38,230X23=879,290」,顯然係原告所 稱之錯誤計算式,更足以證明本院原告所稱原核發之計算有 誤等情為真正。又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義 務者,不得請求返還;固為民法第180條第3款所明定。惟本 件原告係因未注意新舊制勞工退休金給付計算,因而就被告 應適用改用新制以後計算核發之退休金,仍連同舊制之年資 ,併與計算,而多發給被告退休金496,900元,此有上開證 據可參。原告事後發現,遂透過會計人員及律師通知被告, 亦有上述電子郵件信箱、泓盛國際法律事務所函等函附卷可 證,足認原告係計算錯誤,而認有給付義務而發給本件超額 之退休金,並非明知無給付義務而發給本件退休金,被告上 開辯稱,亦非可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其因計算被告新舊制退休年資錯誤,致 溢發給被告本件退休金,被告溢領退休金係無法律上之原因 ,且二者間具有直接因果關係,被告應返還不當得利。故原 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496,990元,並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即101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於法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允許。 五、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