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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1 年度沙簡字第 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65號 原   告 郭珮淇 訴訟代理人 郭福榮 被   告 麗晶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0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勞動或僱傭契約書、非自願離職之相關證據或指出證 明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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