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65號
原 告 郭珮淇
訴訟
代理人 郭福榮
被 告 麗晶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涼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101年10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提出勞動或
僱傭契約書、
非自願離職之相關證據或指出證
明方法。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