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76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兼
反訴被告 騰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鴻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原告台灣力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16,420元(本訴部分
訴訟標的金額345,508元、反訴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70,91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780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須附
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