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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1 年度沙簡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76號 上 訴人即 原   告 兼反訴被告 騰晟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鴻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原告台灣力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4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16,420元(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345,508元、反訴部分訴訟標 的價額70,91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元,此費用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翌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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