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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1 年度沙簡字第 29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293號 原   告 全國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時 訴訟代理人 林春竹 被   告 陳宜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月1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伍佰柒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訴 訟費用由被告負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原告之主張: (一)被告於民國101年7月23日駕駛車牌00-0000轎車至原告所 屬全國西屯加油站洗車,經洗車機廣播及本站人員提醒「 「打N檔。不踩煞車。不拉手煞車」後,被告駕駛車輛進 入洗車機,依監控資料顯示,被告車輛進入洗車機後突然 發生爆衝,直到撞擊洗車機吹風座後才停止,造成本站洗 車機損壞洗車業務停業4天,洗車機維修費用計102839元 ,洗車停業4天營業損失14740元,兩者合計117579元。 (二)本站為與被告協調損害賠償事宜,於101年7月24日向台中 市西屯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於101年8月9日召開調解 會未果,並經調解委員建議逕向被告起訴請求。 (三)經查車輛進入洗車機輸送帶之前,洗車機會自動廣播提醒 駕駛員,「打N檔。不踩煞車。不拉手煞車」,本站洗車 人員也曾多次提醒被告,因進入洗車機清洗過程,車輛是 經由洗車機輸送滾輪之牽引前進,過程中車輛應該維持空 檔且不可煞車,以免駕駛因誤觸油門或煞車導致車輛脫離 洗車機輸送滾輪而發生意外;檢視被告101年7月23日洗車 之監控畫面,被告車輛進入洗車機後突然發生加速暴衝現 象,本站人員雖已立即按下洗車機緊急停止鈕,然被告車 輛翻越輸送滾輪後仍繼續向前加速直到撞及洗車機吹風座 後才停止,因車輛係由被告駕駛,本站於被告進入洗車程 序前也已善盡告知義務,故被告自應對該意外造成原告之 損害負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起訴 請求損害賠償如訴之聲明。 三、對於被告陳述之意見:監視錄影帶翻拍畫面可以看到原本進 入洗車棚應該是打N檔,由機器的滾輪帶動,但是錄影畫面 有拍到被告的車子車輪有前進壓到滾輪兩次,所以可以證明 不是機器的問題,是被告的車子有問題。 四、被告之陳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我 是消費者,依照原告公司員工的指示洗車,但是他們的機器 有問題,才造成這樣子的,他們說是我人為疏失。我確實有 如原告起訴狀所載開車到原告公司洗車,因洗車過程造成原 告公司機器損壞部分,沒有意見。但是不是我的過失造成。 五、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7月23日駕駛車牌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至原告所屬全國西屯加油站洗車,嗣因被告之車輛 與原告之洗車機發生意外,造成原告洗車機損壞,洗車業 務停業4天。洗車機維修費用計102839元,洗車停業4天營 業損失14740元,兩者合計117579元等情,業據提出尚程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報價單、中賓有限公司報價單、洗車營 業收入統計表、照片16張等為證。上開部分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應可信為真正。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 依指示進行洗車程序,突然加速爆衝,造成原告損害;被 告則認以,依照指示洗車,是原告機器有問題等語。是本 件兩造爭執之點,應在於本件意外發生應歸責於何人?經 查: 1、本院當庭勘驗原告所提之監視器光碟錄影內容: (1)光碟內有兩個檔案,勘驗第一個檔案(2012_7_23_12_1 6_34_000)。畫面顯示2012/07/23 12:16:35攝影機10 ,螢幕畫面為洗車道出口。 12:17:05畫面顯示待洗車輛移動往前進入洗車機器。 12:17:15畫面顯示洗車機器滾輪開始帶動洗車之車輛前 進。 12:17:25畫面顯示洗車機器上方之洗車刷下降。 12:17:36畫面顯示洗車機器左右兩方的洗車刷開始向中 間靠攏。 12:18:00畫面顯示洗車機車出口處吹風座開始下降。 12:18:07畫面顯示洗車機器中之車輛車頭出現在畫面中 。 12:18:16畫面顯示洗車機器中之車輛撞擊洗車機器的吹 風座。 從12:18:07至12:18:16連續畫面顯示,車輛與滾輪移 動速度不同,車輛是超越滾輪後撞擊洗車機器之吹風座。 (2)光碟內有兩個檔案,勘驗第二個檔案(2012_7_23_12_1 6_34_0006)。畫面顯示2012/07/23 12:16:35攝影機11 ,螢幕畫面為洗車機器入口。 12:17:03畫面顯示待洗車輛(車牌號碼00-0000)移動 往前進入洗車機器。 12:17:15畫面顯示洗車機器滾輪開始帶動洗車之車輛 前進。 12:17:24畫面顯示洗車機器上方之洗車刷下降。 12:17:36畫面顯示洗車機器左右兩方的洗車刷開始向中 間靠攏。 從12:17:37開始,車輛均無向前或向後移動,呈靜止狀 態,至12:18:06車輛開始向前方移動。 12:18:16畫面顯示洗車機器中之車輛撞擊洗車機器的吹 風座。 12:18:14開始至光碟錄影結束,洗車機器地上滾輪之白 色橫桿均未移動。 2、另當庭勘驗被告所提之行車紀錄器影帶內容,勘驗內容如 下:勘驗檔案(FILE0190)。畫面顯示2012/07/23 12:3 2 :25,螢幕畫面為車輛內部往外拍攝,前方擋風玻璃已 有肥皂泡沫,車輛靜止中(出現車內音樂聲)。12:33: 32 畫面顯示待洗車輛往前移動進入洗車機器。12:34: 32 開始出現異常聲音及對話。對話之內容如下:(12: 34:32起) A(被告方,以下同):唉幽,破掉了!我跟你講,P檔挫 賽了他! B(原告方,以下同):打N檔 A:沒辦法打了,踩煞車要踩!他要賠了!幹!賠的要大了 !太誇張,我看他要怎麼處理!好幾萬咧!幹!驚死! 要他主管出來!太誇張!驚死人!這沒賠死! B:你沒有打N檔喔! A:打N檔了啊!不然咧! B:你要等那個齒輪.....。 A:沒有啊!我們行車紀錄器沒有動!不然你問他! B:因為那齒輪有碰到你啊,那是你們自己的事! A:我們沒有踏,沒有動!你們不要這樣子,你們說N檔,我們 就完全沒有動了! B:你們剛剛還有一段距離...。 A:我沒有動啊!是你這擦子整個乒ㄆㄧㄤ,這樣子捏! B:是因為你車子自己前進! A:我沒有前進!我跟你講,你行車紀錄器...。 B:我的意思是,要照著滾輪走 A:那是你們滾輪沒有動! B:那是你們輪胎,滾輪還沒開,你們就動了! A:我的輪子沒有動啊! 你先把(行車記錄器)停掉! 3、證人即與原告共同前往洗車之車內乘客陳俊明於本院證稱 :「(問:是否知道本件損害賠償事件發生的過程?)答 :當天我們吃完飯去洗車,我們有依照原告員工的指示開 始洗車,然後就發生事情了。」、「(問:當天事情如何 發生?)答:當天我們的車子導入軌道時,我就覺得時間 很久,也就是說他們的軌道的滾輪並沒有帶動我們的車子 。」等情。 4、另證人即洗車機維修公司人員楊德燿於本院證稱:「何時 設置的我忘記了。洗車設備是原本買斷的,我們與原告有 五年的定期保固合約,要定期去做保養,現在還在五年保 固」、「(問:為何本件洗車設備不是定期保養,而是有 時密集?)答:因為是免費保養,所以為了確保洗車機能 正常運作,所以只要有異常或不好用,他們就會叫我們去 作保養」、「(問:洗車設備正常運作的秒數?及洗車流 程?)答:(庭呈原告所提之監視錄影帶相片5數幀)這 可以說明履帶推桿沒有移動,(另提出被告所提行車紀錄 器照片4幀)這可以說明原告車輛在頂刷的位置時的時間 是12點34分37秒,車輛到底頂吹風的位置是12點34分43秒 ,而頂刷到頂吹風的距離為3.17公尺,被告車輛在6秒鐘 到達,這不合理。正常曳引時間應大於17秒。」、「(問 :為何我的車子與洗車設備撞到時,機器還繼續在運作並 未停止?)答:如果有異常,輸送帶會停止」、「(問: 如何判斷這次碰撞發生的原因?)答:我都是看監視器才 知道。而且我們洗車設備有做爬坡的設計,如果車子打N 檔,也不會移動」等情。 (三)本院認為依上述證據: 1、由原告所提之監視器光碟錄影內容所示:「從12:17:3 7開始,車輛均無向前或向後移動,呈靜止狀態,至12: 18:06車輛開始向前方移動。12:18:16畫面顯示洗車機 器中之車輛撞擊洗車機器的吹風座。12:18:14開始至光 碟錄影結束,洗車機器地上滾輪之白色橫桿均未移動」, 被告之車輛進入洗車機後,從開始移動到車輛撞擊洗車機 器的吹風座,前後僅10秒鐘。而在此期間內之12:18:14 開始至光碟錄影結束,洗車機器地上滾輪之白色橫桿均未 移動。顯然意外發生當時,原告洗車機輸送帶,並未帶動 被告之車輛前進。此與被告之證人陳俊明所述「(問:當 天事情如何發生?)答:當天我們的車子導入軌道時,我 就覺得時間很久,也就是說他們的軌道的滾輪並沒有帶動 我們的車子。」等情相符。 2、原告之洗車機輸送帶既未帶動被告之車輛前進,則被告車 輛以短短10秒之時間,即自洗車機前端到達洗車機後端, 且其車輛車窗並撞擊洗車機器後段之吹風座,被告車輛車 窗並因而發生破裂等情,足認其當時車速絕非緩慢。此與 證人楊德燿上開所述亦屬相符,因此,原告主張被告車輛 有爆衝之情形,應可認定。 3、再者,依據原告提出之行車紀錄器影帶聲音對話內容,無 論是本院當庭勘驗之上開內容,抑或被告自行提出之聲音 對話勘驗內容,均僅能說明,在意外發生當時,雙方即已 就責任之歸屬發生爭執。該對話內容,並無從證明,本件 意外之發生究竟責任應歸責於何人。該證據不足為雙方有 利或不利之認定。 4、依據上開事證足以認定,原告之洗車機設備於本件意外發 生當時並未帶動被告車輛前進,反而是被告車輛於本件意 外發生當時確實有爆衝之行為,被告上開辯解,應無可採 信。從而,本件損害之發生,其責任應歸屬於被告。 (四)因此,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 被告給付117579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 審酌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 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應依 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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