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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1 年度沙簡字第 2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爽 訴訟代理人 王禹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任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2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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