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正義
訴訟
代理人 李杏妤
上列
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葉文喧、吉夏企業有限公司等間請
求撤銷調解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100,000元以下,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