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沙簡字第336號
原 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永政
被 告 陳健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
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
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遷讓房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
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27日以101年度沙補字第66號裁定命其
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1年10月2日送達
原告之
送達代收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可參,其訴
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
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