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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1 年度沙簡字第 3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398號 原   告 童劉麗珠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洪麗華即烜烜莉承攬工作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99年5月至12月間承攬施作原告 所有作為補習班之坐落臺中市○○區○○街○○號、32號及 34 號建物裝潢修繕工程及追加工程。惟查,本件被告承 攬前揭建物裝潢修繕工程,因施工品質有嚴重瑕疵,原告 陸續發現1-4樓輕鋼架、馬桶、牆面壁癌等問題發生。由 於該施工瑕疵應由被告負修繕之責,原告遂於系爭裝潢修 繕工程保固期間內(100年3月、7月及8月間),請求被告 修繕改善,惟當時適逢原告與被告間工程款給付糾紛爭訟 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4號、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8號),被告乃藉故拒絕修復 ,原告不得已遂自行僱工發包修繕,共花費290140元。爰 依民法第492條至第495條條之規定,依照瑕疵擔保責任, 並依債務不履行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答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我 們點交的時候,原告並沒有提出異議。如果我施作有問題 ,這方面原告應該催告我們補正。另外,應該請原告提出 已重新施作的證據。另被告並沒有承攬原告消防工程部分 。一樓木地板是贈送的,所以不能請求理賠。另一樓磁磚 部分原告尚未付款,是不是請原告先付款後再講。另輕鋼 架如果有問題,原告也沒也告知被告,本件工程原告也沒 有收到款項。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99年5月至12月間承攬施作原告所有作 為補習班所用之坐落臺中市○○區○○街○○號、32號及34 號建物裝潢修繕工程及追加工程,卻有如附表所示之工程 瑕疵等情,業據提出現場照片為證,並經本院會同兩造於 102年4月1日、102年6月3日勘驗現場屬實。另原告主張為 修復上開瑕疵而支出290140元等情,亦據提出傢麗油漆塗 裝工程行估價單1張(45000元)、智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估價單2張(29250元、29250元)、麗文裝潢工程估價單1 張(49500元)、吉立工程行統一發票2張(32640元、20 000元)、尚林木工室內裝潢估價單1張(84500元)為證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 文,被告於本件關於上開部分之爭執,未提出任何證據, 以證明爭執為真。本院審酌兩造所提事證,認應以原告主 張之上開部分事實較堪採信。 (二)然按承攬係有償契約,應準用買賣關於物之瑕疵規定,但 承攬另設有特別規定,應修先適用之。亦即承攬人依民法 第492條之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 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固然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然當承攬之工作有瑕疵時 ,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 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如承攬人未於期限內 修補,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 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 要之費用」、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如修補所需費用過 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亦即 除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外,定作人於 發現承攬工作有瑕疵時,應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如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甚者,如承攬人不於期 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依民 法第494條規定,除有「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 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不得解除契約外,得向 承攬人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另依民法第49 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 ,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 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 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換言之, 承攬因其給付性質具有特定人為特定工作之特殊性,於產 生工作瑕疵時,定作人首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如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本件原告雖主張,工作 瑕疵發現時曾請求被告修繕改善,惟當時適逢原告與被告 間工程款給付糾紛爭訟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 字第9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8號) ,被告乃藉故拒絕修復云云,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並抗辯 稱當時未受告知等情。而原告就被告所爭執之曾受請求修 繕改善而拒絕一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其僅空言: 當時兩造訴訟中,被告拒絕修復云云,本院實無從認定被 告已受原告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而仍拒絕之事實,是被告 關於此部分之抗辯應屬可採。 (三)綜上,本件原告為承攬工作之定作人,其發現被告所承攬 之工作有瑕疵,然並未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 期限,請求承攬人即被告修補之,卻自行修補而逕向被告 請求修補費用,實與上開規定相違。因此其依民法第492 條至第495條關於承攬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修補費用云 云,應無理由。至原告另稱工作物發生瑕疵,同時發生不 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云云,因原告主張之費用,係屬 瑕疵修補費用,並非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費用,自無所 謂損害賠償可言,此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 四、本件判決之結果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 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贅述,附此敘明。 五、原告起訴聲明請求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乃僅屬促請本院應注 意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就其上開假執行之聲請,自無庸為 准駁與否之判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表: (一)台中市○○區○○街○○號修繕明細表 ┌──┬──────┬──────────┐ │編號│ 位置 │ 說明 │ ├──┼──────┼──────────┤ │ 1 │ 1樓門廳 │ 緊急出口燈不符規定│ ├──┼──────┼──────────┤ │ 2 │ 1樓門廳A │ 輕鋼架天花板 │ ├──┼──────┼──────────┤ │ 3 │ 1樓門廳B │ 壁癌、重新粉刷 │ │ │ (牆壁) │ │ ├──┼──────┼──────────┤ │ 4 │ 1樓門廳C │ 天花板漏水 │ ├──┼──────┼──────────┤ │ 5 │ 1樓門廳D │ 水管漏水 │ ├──┼──────┼──────────┤ │ 6 │ 1樓門廳F │ 緊急出口燈、照明 │ │ │ │ 燈不符規定 │ ├──┼──────┼──────────┤ │ 7 │ 1樓門廳G │ 滅火器不符規定 │ ├──┼──────┼──────────┤ │ 8 │ 1樓門廳H │ 未裝置照明燈 │ ├──┼──────┼──────────┤ │ 9 │ 2樓教室1A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10 │ 2樓教室1B │ │ ├──┼──────┼──────────┤ │ 11 │ 2樓教室1C │ 樓梯未設置緊急出 │ │ │ │ 口燈 │ ├──┼──────┼──────────┤ │ 12 │ 2樓教室1D │ 緊急出口燈、照明燈│ │ │ │ 不符規定 │ ├──┼──────┼──────────┤ │ 13 │ 2樓教室1E │ 滅火器不符規定 │ ├──┼──────┼──────────┤ │ 14 │ 2樓教室1F │ 緊急出口燈、照明 │ │ │ │ 燈不符規定 │ ├──┼──────┼──────────┤ │ 15 │ 2樓教室1G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16 │ 2樓教室1 │ 未裝設緩降機落地 │ │ │ │ 架 │ ├──┼──────┼──────────┤ │ 17 │ 3樓教室2A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18 │ 3樓教室2B │ 樓梯未設置緊急出 │ │ │ │ 口燈 │ ├──┼──────┼──────────┤ │ 19 │ 3樓教室2C │ 滅水器不符規定 │ ├──┼──────┼──────────┤ │ 20 │ 3樓教室2D │ 水口不通 │ ├──┼──────┼──────────┤ │ 21 │ 3樓教室2E │ 緊急出口燈、照明│ │ │ │ 燈不符規定 │ ├──┼──────┼──────────┤ │ 22 │ 3樓教室2F │ 未裝設緩降機 │ ├──┼──────┼──────────┤ │ 23 │ 3樓教室2G │ 未裝置照明燈 │ ├──┼──────┼──────────┤ │ 23 │ 3樓教室2G │ 輕鋼架天花板 │ ├──┼──────┼──────────┤ │ 24 │ 4樓教室3A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25 │ 4樓教室3B │ 樓梯未設置緊急出│ │ │ │ 口燈 │ ├──┼──────┼──────────┤ │ 26 │ 4樓教師3C │ 滅火器不符規定 │ ├──┼──────┼──────────┤ │ 27 │ 4樓教室3D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27 │ 4樓教室3D │ 輕鋼架天花板 │ ├──┼──────┼──────────┤ │ 28 │ 4樓教室3E │ 未裝設緩降機落地架│ ├──┼──────┼──────────┤ │ 29 │ 4樓教室3F │ 未裝置置緊急出口燈│ │ │ │ 、照明燈(2個) │ ├──┼──────┼──────────┤ │ 30 │ 5樓露台A │ 壁癌,重新粉刷 │ ├──┼──────┼──────────┤ │ 31 │ 5樓露台B │ 輕鋼架天花板整修、│ │ │ │ 水電補線、LED燈 │ ├──┼──────┼──────────┤ │ 32 │ 5樓露台C │ 未裝置照明燈 │ ├──┼──────┼──────────┤ │ 33 │ 5樓露台D │ 未裝置照明燈 │ └──┴──────┴──────────┘ (二)台中市○○區○○街○○號修繕明細表 ┌──┬──────┬─────────┐ │編號│ 位置 │ 說明 │ ├──┼──────┼─────────┤ │ 1 │ 1樓門廳A │緊急出口燈不符規定│ ├──┼──────┼─────────┤ │ 1 │ 1樓門廳A │ 輕鋼架天花板 │ ├──┼──────┼─────────┤ │ 2 │ 1樓門廳B │緊急出口燈、照明燈│ │ │ │不符規定 │ ├──┼──────┼─────────┤ │ 3 │ 1樓門廳C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4 │ 1樓門廳D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5 │ 2樓教室1A │ 樓梯未設置緊急出│ │ │ │ 口燈 │ ├──┼──────┼─────────┤ │ 6 │ 2樓教室1B │ 插座沒燈殼 │ ├──┼──────┼─────────┤ │ 7 │ 2樓教室1C │ 滅火器不符規定 │ ├──┼──────┼─────────┤ │ 8 │ 2樓教室1D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 (2 個) │ ├──┼──────┼─────────┤ │ 8 │ 2樓教室1D │ 輕鋼架天化板 │ ├──┼──────┼─────────┤ │ 9 │ 2樓教室1E │未設置緩降機落地架│ ├──┼──────┼─────────┤ │ 10 │ 2樓教室1F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11 │ 3樓教室2A │樓梯未設置緊急出口│ │ │ │燈 │ ├──┼──────┼─────────┤ │ 12 │ 3樓教師2B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13 │ 3樓教室2C │ 滅火器不符規定 │ ├──┼──────┼─────────┤ │ 14 │ 3樓教室2D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 (2個) │ ├──┼──────┼─────────┤ │ 14 │ 3樓教室2D │ 輕鋼架天花板 │ ├──┼──────┼─────────┤ │ 15 │ 3樓教室2E │ 未裝設緩降機 │ ├──┼──────┼─────────┤ │ 16 │ 3樓教室2F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17 │ 4樓教室3A │樓梯未設置緊急出口│ │ │ │處 │ ├──┼──────┼─────────┤ │ 18 │ 4樓教室3B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19 │ 4樓教室3C │ 滅火器不符規定 │ ├──┼──────┼─────────┤ │ 20 │ 4樓教室3D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2個) │ ├──┼──────┼─────────┤ │ 20 │ 4樓教師3D │ 輕鋼架天化板 │ ├──┼──────┼─────────┤ │ 21 │ 4樓教室3E │ 未設置緩降機落地│ │ │ │ 架 │ ├──┼──────┼─────────┤ │ 22 │ 4樓教室3F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23 │ 屋突層A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 (2個) │ └──┴──────┴─────────┘ (三)台中市○○區○○街○○號修繕明細表 ┌──┬──────┬─────────┐ │編號│ 位置 │ 說明 │ ├──┼──────┼─────────┤ │ 1 │ 1樓地板 │ 地板凸起 │ ├──┼──────┼─────────┤ │ 2 │ 1樓地板 │ 地板裂痕 │ ├──┼──────┼─────────┤ │ 3 │ 3樓廁所 │ 馬桶整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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