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398號
原 告 童劉麗珠
訴訟
代理人 江來盛
律師
被 告 洪麗華即烜烜莉
承攬工作社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日
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
二、
兩造爭執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民國99年5月至12月間承攬施作原告
所有作為補習班之坐落臺中市○○區○○街○○號、32號及
34 號建物裝潢修繕工程及追加工程。
惟查,
本件被告承
攬
前揭建物裝潢修繕工程,因施工品質有嚴重瑕疵,原告
陸續發現1-4樓輕鋼架、馬桶、牆面壁癌等問題發生。由
於該施工瑕疵應由被告負修繕之責,原告遂於
系爭裝潢修
繕工程保固
期間內(100年3月、7月及8月間),請求被告
修繕改善,惟當時
適逢原告與被告間工程款給付糾紛爭訟
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94號、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8號),被告
乃藉故拒絕修復
,原告不得已遂自行僱工發包修繕,共花費290140元。
爰
依
民法第492條至第495條條之規定,依照
瑕疵擔保責任,
並依
債務不履行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二)被告答辯: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我
們點交的時候,原告並沒有提出
異議。如果我施作有問題
,這方面原告應該催告我們補正。另外,應該請原告提出
已重新施作的證據。另被告並沒有承攬原告消防工程部分
。一樓木地板是贈送的,所以不能請求理賠。另一樓磁磚
部分原告尚未付款,是不是請原告先付款後再講。另輕鋼
架如果有問題,原告也沒也告知被告,本件工程原告也沒
有收到款項。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被告曾於99年5月至12月間承攬施作原告所有作
為補習班所用之坐落臺中市○○區○○街○○號、32號及34
號建物裝潢修繕工程及追加工程,卻有如附表所示之工程
瑕疵
等情,
業據提出現場照片為證,並經本院會同兩造於
102年4月1日、102年6月3日
勘驗現場屬實。另原告主張為
修復
上開瑕疵而支出290140元等情,亦據提出傢麗油漆塗
裝工程行估價單1張(45000元)、智勇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估價單2張(29250元、29250元)、麗文裝潢工程估價單1
張(49500元)、吉立工程行統一發票2張(32640元、20
000元)、尚林木工室內裝潢估價單1張(84500元)為證
。被告雖以前詞置辯,然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
文,被告於本件關於上開部分之爭執,未提出任何證據,
以證明爭執為真。本院審酌兩造所提事證,認應以原告主
張之上開部分事實較
堪採信。
(二)然按承攬係
有償契約,應
準用買賣關於物之瑕疵規定,但
承攬另設有特別規定,應修先適用之。亦即
承攬人依民法
第492條之規定:「承攬人完成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
品質及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固然負有物之
瑕疵擔保責任。然當承攬之工作有瑕疵時
,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
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如承攬人未於期限內
修補,則依同條第2項規定:「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
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
求償還修補必
要之費用」、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如修補所需費用過
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亦即
除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外,定作人於
發現承攬工作有瑕疵時,應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如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
必要費用。甚者,如承攬人不於期
限內修補、或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依民
法第494條規定,除有「瑕疵
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
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不得
解除契約外,得向
承攬人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
報酬」,另依民法第49
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
,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
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
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
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換言之,
承攬因其給付性質具有特定人為特定工作之特殊性,於產
生工作瑕疵時,定作人首須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
之,如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定作人始得自行修補,並
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本件原告雖主張,工作
瑕疵發現時曾請求被告修繕改善,惟當時適逢原告與被告
間工程款給付糾紛爭訟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建
字第94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建上字第8號)
,被告乃藉故拒絕修復
云云,然此為被告所否認,並
抗辯
稱當時未受告知等情。而原告就被告所爭執之曾受請求修
繕改善而拒絕一情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之。其僅空言:
當時兩造訴訟中,被告拒絕修復云云,本院實無從認定被
告已受原告定相當期限請求修補而仍拒絕之事實,是被告
關於此部分之抗辯應屬可採。
(三)綜上,本件原告為承攬工作之定作人,其發現被告所承攬
之工作有瑕疵,然並未依民法第493條第1項規定,定相當
期限,請求承攬人即被告修補之,卻自行修補而逕向被告
請求修補費用,實與上開規定相違。因此其依民法第492
條至第495條關於承攬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修補費用云
云,應無理由。至原告另稱工作物發生瑕疵,同時發生
不
完全給付,請求損害賠償云云,因原告主張之費用,係屬
瑕疵修補費用,並非不完全給付所生之損害費用,自無所
謂損害賠償可言,此部分之主張亦無理由。
四、本件判決之結果
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經審酌
均於判決結果無影響,毋庸一一贅述,
附此敘明。
五、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乃僅屬促請本院應注
意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是就其上開假執行之
聲請,自
無庸為
准駁
與否之判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附表:
(一)台中市○○區○○街○○號修繕明細表
┌──┬──────┬──────────┐
│編號│ 位置 │ 說明 │
├──┼──────┼──────────┤
│ 1 │ 1樓門廳 │ 緊急出口燈不符規定│
├──┼──────┼──────────┤
│ 2 │ 1樓門廳A │ 輕鋼架天花板 │
├──┼──────┼──────────┤
│ 3 │ 1樓門廳B │ 壁癌、重新粉刷 │
│ │ (牆壁) │ │
├──┼──────┼──────────┤
│ 4 │ 1樓門廳C │ 天花板漏水 │
├──┼──────┼──────────┤
│ 5 │ 1樓門廳D │ 水管漏水 │
├──┼──────┼──────────┤
│ 6 │ 1樓門廳F │ 緊急出口燈、照明 │
│ │ │ 燈不符規定 │
├──┼──────┼──────────┤
│ 7 │ 1樓門廳G │ 滅火器不符規定 │
├──┼──────┼──────────┤
│ 8 │ 1樓門廳H │ 未裝置照明燈 │
├──┼──────┼──────────┤
│ 9 │ 2樓教室1A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10 │ 2樓教室1B │ │
├──┼──────┼──────────┤
│ 11 │ 2樓教室1C │ 樓梯未設置緊急出 │
│ │ │ 口燈 │
├──┼──────┼──────────┤
│ 12 │ 2樓教室1D │ 緊急出口燈、照明燈│
│ │ │ 不符規定 │
├──┼──────┼──────────┤
│ 13 │ 2樓教室1E │ 滅火器不符規定 │
├──┼──────┼──────────┤
│ 14 │ 2樓教室1F │ 緊急出口燈、照明 │
│ │ │ 燈不符規定 │
├──┼──────┼──────────┤
│ 15 │ 2樓教室1G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16 │ 2樓教室1 │ 未裝設緩降機落地 │
│ │ │ 架 │
├──┼──────┼──────────┤
│ 17 │ 3樓教室2A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18 │ 3樓教室2B │ 樓梯未設置緊急出 │
│ │ │ 口燈 │
├──┼──────┼──────────┤
│ 19 │ 3樓教室2C │ 滅水器不符規定 │
├──┼──────┼──────────┤
│ 20 │ 3樓教室2D │ 水口不通 │
├──┼──────┼──────────┤
│ 21 │ 3樓教室2E │ 緊急出口燈、照明│
│ │ │ 燈不符規定 │
├──┼──────┼──────────┤
│ 22 │ 3樓教室2F │ 未裝設緩降機 │
├──┼──────┼──────────┤
│ 23 │ 3樓教室2G │ 未裝置照明燈 │
├──┼──────┼──────────┤
│ 23 │ 3樓教室2G │ 輕鋼架天花板 │
├──┼──────┼──────────┤
│ 24 │ 4樓教室3A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25 │ 4樓教室3B │ 樓梯未設置緊急出│
│ │ │ 口燈 │
├──┼──────┼──────────┤
│ 26 │ 4樓教師3C │ 滅火器不符規定 │
├──┼──────┼──────────┤
│ 27 │ 4樓教室3D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27 │ 4樓教室3D │ 輕鋼架天花板 │
├──┼──────┼──────────┤
│ 28 │ 4樓教室3E │ 未裝設緩降機落地架│
├──┼──────┼──────────┤
│ 29 │ 4樓教室3F │ 未裝置置緊急出口燈│
│ │ │ 、照明燈(2個) │
├──┼──────┼──────────┤
│ 30 │ 5樓露台A │ 壁癌,重新粉刷 │
├──┼──────┼──────────┤
│ 31 │ 5樓露台B │ 輕鋼架天花板整修、│
│ │ │ 水電補線、LED燈 │
├──┼──────┼──────────┤
│ 32 │ 5樓露台C │ 未裝置照明燈 │
├──┼──────┼──────────┤
│ 33 │ 5樓露台D │ 未裝置照明燈 │
└──┴──────┴──────────┘
(二)台中市○○區○○街○○號修繕明細表
┌──┬──────┬─────────┐
│編號│ 位置 │ 說明 │
├──┼──────┼─────────┤
│ 1 │ 1樓門廳A │緊急出口燈不符規定│
├──┼──────┼─────────┤
│ 1 │ 1樓門廳A │ 輕鋼架天花板 │
├──┼──────┼─────────┤
│ 2 │ 1樓門廳B │緊急出口燈、照明燈│
│ │ │不符規定 │
├──┼──────┼─────────┤
│ 3 │ 1樓門廳C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4 │ 1樓門廳D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5 │ 2樓教室1A │ 樓梯未設置緊急出│
│ │ │ 口燈 │
├──┼──────┼─────────┤
│ 6 │ 2樓教室1B │ 插座沒燈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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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2樓教室1C │ 滅火器不符規定 │
├──┼──────┼─────────┤
│ 8 │ 2樓教室1D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 (2 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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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2樓教室1D │ 輕鋼架天化板 │
├──┼──────┼─────────┤
│ 9 │ 2樓教室1E │未設置緩降機落地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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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2樓教室1F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11 │ 3樓教室2A │樓梯未設置緊急出口│
│ │ │燈 │
├──┼──────┼─────────┤
│ 12 │ 3樓教師2B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13 │ 3樓教室2C │ 滅火器不符規定 │
├──┼──────┼─────────┤
│ 14 │ 3樓教室2D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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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3樓教室2D │ 輕鋼架天花板 │
├──┼──────┼─────────┤
│ 15 │ 3樓教室2E │ 未裝設緩降機 │
├──┼──────┼─────────┤
│ 16 │ 3樓教室2F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17 │ 4樓教室3A │樓梯未設置緊急出口│
│ │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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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4樓教室3B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19 │ 4樓教室3C │ 滅火器不符規定 │
├──┼──────┼─────────┤
│ 20 │ 4樓教室3D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2個) │
├──┼──────┼─────────┤
│ 20 │ 4樓教師3D │ 輕鋼架天化板 │
├──┼──────┼─────────┤
│ 21 │ 4樓教室3E │ 未設置緩降機落地│
│ │ │ 架 │
├──┼──────┼─────────┤
│ 22 │ 4樓教室3F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23 │ 屋突層A │ 照明燈不符規定 │
│ │ │ (2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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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台中市○○區○○街○○號修繕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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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位置 │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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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樓地板 │ 地板凸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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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1樓地板 │ 地板裂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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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3樓廁所 │ 馬桶整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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