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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1 年度沙簡字第 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沙簡字第8號 原   告 科允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榮忠 訴訟代理人 胡朽芸 被   告 裕勝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佳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捌仟壹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100 年1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下同)100年起陸續向原告訂購不同 規格之格柵板,100年3月23日被告向原告訂384.5規格之 格柵板,原告共分三次陸續交貨(交貨日期為100年4月6日 、100年5月21日及100年6月10日),被告依約支付第一、二 批貨款後,竟拒絕支付第三批貨款新台幣(下同)201,565 元。經兩造協議扣減部分款項後,確認金額為138,143元( 下稱系爭貨款)。原告並即開立發票請求給付,料竟遭拒 付。本於買賣契約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辯稱其願給付系爭貨款,但因被告另於100年4月26 日另向原告訂購506規格之格柵板,並已全數給付該批貨 款完畢。因原告交付之該批506規格之格柵板具有不平整 之瑕疵,經被告向原告請求退還業已給付506規格之格柵 板貨款,然原告均未置理,被告即得拒絕給付系爭貨款,以 為抵銷,爰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系爭貨款之事實,業經被告自認無訛 ,並有訂購單影本等附卷可稽,自信為真實。另被告辯稱 其拒絕給付系爭貨款係因原告於100年4月26日交付之506 規格之格柵板具有不平整之瑕疵,故其得以該批貨款主張抵 銷云云經查被告辯稱原告交付506規格之格柵板具有不 平整瑕疵一節,然為原告堅詞否認。被告辯稱506規格之 格柵板具有瑕疵一節,依其所述係認該批506規格之格柵 板具有肉眼無法查覺瑕疵,於安裝後始發現歪斜不平整( 101 年1月19日言詞辯論筆錄),並且提出照片為憑。然就 被告提出之相片,原告否認相片所示即為原告交付506規 格之格柵板,被告提出相片所示之格柵板既無明顯標示,自 難遽爾認定即係原告交付之506規格之格柵格柵板,被告 所述即難輕信。 四、再依兩造有關506規格之格柵板訂購單內容記載:格柵板 應保持平整,不得歪斜等語,然查上述「平整」「歪斜」等 敘述,並無其他精密規格之數據參考,縱認被告提出之相片 確為原告交付506規格之格柵板,亦難憑其相片認定格柵 板係「不平整」。尤其被告自承其瑕疵肉眼無法查覺,即難 逕依相片認定原告交付之506規格之格柵板具有瑕疵。尤 其506規格之格柵板被告業已全數支付貨款,倘其被告所 述貨品是否具有瑕疵,無法肉眼判斷等語,揆諸常理,買受 人自應於原告交付之格柵板安裝完畢後,驗收無訛始行付款 。被告既已全數支付506規格之格柵板貨款,復辯稱該 批貨品具有瑕疵,有違經驗法則不足採信。 五、被告雖於審理中主張應將506規格之格柵板送請鑑定,嗣 後捨棄該項調查證據之主張。再依原告主張,其僅負責壓 製、整平及封接後交付被告,被告另將506規格之格柵板 交付第三人鍍鋅處理。該批506規格之格柵板既經第三人 加工處理,是否因其處理過程不當導致瑕疵既難認定,自不 得逕依被告所述,認定506規格之格柵板具有不平整之瑕 疵。經本院訊問證人陳武勝證稱:「大概在去年五月多,由 原告將格柵板送到我們公司鍍鋅加工,送來的規格是50*6共 50多片。格柵板送來的時候是打包的,我們拆開後才發現格 柵板變形,所謂的變形就是平放的時候沒有辦法平整。鍍鋅 前,我有告知被告,格柵板不平整,但是被告並沒有特別指 示,所以我們就按照貨品的原狀進行鍍鋅加工。加工後我們 還是打包出廠交給被告公司,被告公司也如數支付貨款沒有 意見」等語,被告則稱其因工作繁忙並未親自查看,逕依原 告主張給付506規格之格柵板貨款。則依證人陳武勝所述 ,506規格之格柵板之「不平整」既然得以肉眼查覺,然 被告知悉後並無特別指示,亦未親自查看,並即依據原告請 求如數付款,依民法第356條之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 質,依通常程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 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 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 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 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本件被 告於原告交付506規格之格柵板後,既未即時檢查,自應 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則其辯稱原告交付之506規格之 格柵板具有不平整之瑕疵云云,於法不合正當。 六、被告主張506規格之格柵板具有瑕疵而得抵銷業已支付貨 款之抗辯既無理由,則原告請求給付系爭貨款及自起訴狀繕 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 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八、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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