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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1 年度沙補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45號 原   告 王文杰 被   告 耀展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晉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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