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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沙鹿簡易庭 101 年度沙補字第 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沙補字第66號 原   告 遠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政 被   告 陳健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返還租賃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9條前段規定,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 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玆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000元(12月×23,000元=276,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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